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張大德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複代理 人 謝岦峻律師
韓國銓被 告 陳水勝
陳梁富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複代理 人 莊慶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