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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 訴 人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惠美間第三人異議不實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不實
裁判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