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世展即陳世展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