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李秀珍
林建宏追加原告 施瑞月
李彩鳳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 廖金水
周復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整,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1年8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宣示判決。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