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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 告 黃滄謂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2被 告 林素玲訴訟代理人 賴炳煌被 告 魏銀杏訴訟代理人 魏添貴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513元,惟查本件確認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示,核定為新台幣3,859, 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21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513元,尚欠新台幣19,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