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4號原 告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坤被 告 李義正
李張月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與被告間協議法律關係不存在【依原告所提出之民國80年7月10日協議書,協議書附表之信託登記在被告李義正名下之土地(坐落臺中縣○○鄉○○○段200、200-2、202、202-1、202-2、202-5、202-6、202-8地號土地8筆)、信託登記在被告李張月理名下之土地(坐落臺中縣○○鄉○○○段201-6、201-7、201-8、204、204-1地號土地5筆)】(下稱系爭土地),依原告前開主張,系爭土地所有權將因此變動,則訴訟標的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全部之價額合併計算,並非訴訟標的不能核定,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全部土地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