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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雨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裁判日期: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