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上 訴 人 賴月卿送達代收人 黃福良被 上 訴人 陳元科
陳元錡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2493號確認協議書自始有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8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