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3號原 告 黃賢維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被 告 劉麗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一頁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中關於「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