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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31號原 告 謝清忠被 告 黃俊騰

高梓柔

一、原告因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被告黃俊騰等等提起民事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原告請求撤銷之合作契約書第1條載明簽約款10,000,000元是由被告出資,則原告否認並請求撤銷,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至少為該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665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⒈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

據)為何?

㈢、陳報依土地買賣契約書,目前支付地主楊順宏等人之價金共為多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