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 告 何鴻志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劉成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林豐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