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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9號原 告 何鴻志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被 告 劉成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林豐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業經於102年3月19日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復存在,故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裁判日期:201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