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原 告 林建良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黃阿英
許金永許杉村許鴻隆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被 告 紀珊珊
謝秀足(即無極天生堂)上列當事人間拆物還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自訴外人林炫佑受讓系爭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 號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㈡請原告提出寄送民國102 年2 月5 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及陳報狀繕本予被告許金永之送達回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