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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53號原 告 林建良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黃阿英

許金永許杉村許鴻隆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被 告 紀珊珊

謝秀足(即無極天生堂)上列當事人間拆物還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並請於收受原告訴狀後,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自訴外人林炫佑受讓系爭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 號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㈡請原告提出寄送民國102 年2 月5 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及陳報狀繕本予被告許金永之送達回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