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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 訴 人 胡宗倫即一級棒運動彩券行被上訴人 吳松岳訴訟代理人 楊麗鳳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571號給付投注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投注金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