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96號原 告 王昱程被 告 趙奕雄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準強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8,922元。嗣起訴後,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關於導航機損害4,500元部分之請求,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14,422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0年3月22日凌晨2時許,於臺中市○○區○○路○○○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著手竊取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車上之無線對講機及衛星導航機。未及得手,即遭在該營業大客車下層行李箱睡覺之原告所察覺,被告為脫免逮捕,乃持刀將原告殺傷多處,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頂撕裂傷、左手多處撕裂傷、背臀部多處挫傷、左手虎口處撕裂傷等傷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上揭侵權行所生之損害:醫療費用26,822元、看護費用17,600元、營業損失160,000元、精神慰撫金360,000元、復健電療器材7,200元、日後門診費及復健費用42,800元(起訴狀所載50,000元-復健電療器材7,200元=42,800元),合計614,422元。
(二)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614,422元。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對於原告主張伊殺傷原告,及原告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6,822元、看護費用17,600元、購買復建電療器材7,200元部分均不爭執,惟原告其餘之請求過高,且被告須於服刑完畢後始有能力給付等語為抗辯。
(二)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3月22日凌晨2時許,於臺中市○○區○○路○○○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著手竊取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車上之無線對講機。未及得手,即遭在該營業大客車下層行李箱睡覺之原告所察覺,被告為脫免逮捕,乃持刀將原告殺傷多處,致原告因而受有頭頂撕裂傷、左手多處撕裂傷、背臀部多處挫傷、左手虎口處撕裂傷等傷害,被告因上開犯罪行為,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在案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05號刑事判決,及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本件被告殺傷原告,係以故意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健康,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茲就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1、原告因本事件支付醫療費用26,822元、看護費用17,600元、復建醫療器材7,2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11紙、藍毅生診所收據3紙及看護費收據1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00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則原告此部分請求,洵屬有據。
2、營業損失部分:原告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生,除固定於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載送臺中市○○○道中學學生上下課外,亦有不特定之營業計劃,原告自受傷時起,迄至100 年4月10止,共20日無法工作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記事本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則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無法工作造成之營業損失,自得向被告為請求。查原告自100年3月22日起至同年4月10日止之營業損失如附表所示共計88,200元,其中營業成本依舉證法則,應依原告所稱之油料成本最高額為計算為適當。是原告請求營業損失於88,2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3、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因此次準強盜案件,受有頭頂撕裂傷、左手多處撕裂傷約、背臀部多處挫傷、左手虎口處撕裂傷等傷害,致左側橈神經損傷,左手臂麻木,精神及身體上自受有重大痛苦。原告國中畢業,於本件準強盜案件前為遊覽車司機,月入10至15萬元,99年度時名下有1輛汽車;被告國中畢業,為遊覽車司機,月入4萬元左右,99年度時名下有3輛汽車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斟酌被告之加害情形、可歸責程度、原告所受傷害情況、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賠償義務人之經濟狀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5萬元,為合理。逾此數額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4、日後門診費、復健費用42,800元部分: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有日後門診費及復健費用之損失等節,自應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惟原告並未就此部分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89,822元(26,822+17,600+7,200+88,200+250,000=389,822)。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9,82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在本院訴訟繫屬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費用問題,故不發生訴訟費用負擔事項,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美惠附表(單位:元)┌─┬─────┬─────┬───┬───┬────┐│ │ 日 期 │目 的 地 │收 入 │成 本│營業損失│├─┼─────┼─────┼───┼───┼────┤│1 │ 3月22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2 │ 3月23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3 │ 3月24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4 │ 3月25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5 │ 3月26日 │西湖渡假村│ 7,500│ 800│ 6,700│├─┼─────┼─────┼───┼───┼────┤│6 │ 3月27日 │廟會 │12,000│ 4,500│ 7,500│├─┼─────┼─────┼───┼───┼────┤│7 │ 3月28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8 │ 3月29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 │ ├─────┼───┼───┼────┤│ │ │漁港 │ 5,000│ 300│ 4,700│├─┼─────┼─────┼───┼───┼────┤│9 │ 3月30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10│ 3月31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11│ 4月 1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4,700│├─┼─────┼─────┼───┼───┼────┤│12│ 4月 2日 │溪頭 │ 8,000│ 1,800│ 6,200│├─┼─────┼─────┼───┼───┼────┤│13│ 4月 3日 │王功石化 │ 7,000│ 1,500│ 5,500│├─┼─────┼─────┼───┼───┼────┤│14│ 4月 4日 │無 │ 0│ 0│ 0││ │(婦幼節)│ │ │ │ │├─┼─────┼─────┼───┼───┼────┤│15│ 4月 5日 │無 │ 0│ 0│ 0││ │(清明節)│ │ │ │ │├─┼─────┼─────┼───┼───┼────┤│16│ 4月 6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 │ ├─────┼───┼───┼────┤│ │ │安親班 │ 800│ 300│ 500│├─┼─────┼─────┼───┼───┼────┤│17│ 4月 7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18│ 4月 8日 │明道中學 │ 4,000│ 300│ 3,700│├─┼─────┼─────┼───┼───┼────┤│19│ 4月 9日 │學校課輔 │ 4,000│ 300│ 3,700│├─┼─────┼─────┼───┼───┼────┤│20│ 4月10日 │苗栗 │10,000│ 2,000│ 8,000│├─┴─────┴─────┴───┴───┼────┤│合計 │88,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