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紀新燦
葉美蓮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泳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東茂、施養泉間請求履行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新燦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594元、上訴人即被告葉美蓮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63,595元,應各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