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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茂盛

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森間因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