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被 告 黃登科
詹麗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