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瑞隆
陳俊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買賣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