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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童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昕即呂翔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童話森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瑩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