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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朱三才

李適彰陳恩慧胡惟思朱迦勒朱文明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兼法定代理 高平豐人被告即反訴原 告 蔡曉鳳

楊佩芬

6號高恩風陳靜芬文心美王惠珍

號單翠珍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訴及反訴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57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下稱華恩堂)之教友大會應由教會牧師擔任召集權人始為合法,被告高平豐雖原為華恩堂之董事長兼牧師,惟其已不具牧師身分,則其偽稱有於100年7月3日以華恩堂董事長身分所召開之教友大會並選舉被告高平豐、蔡曉鳳、楊佩芬、高恩風、陳靜芬為華恩堂常務董事、文心美、王惠珍、單翠珍為華恩堂監事,其會議不存在且無效;又訴外人楊文治為華恩堂之牧師,其於10 0年10月2日以教會牧師身分召開教友大會並選舉朱三才為華恩堂董事長方屬合法等語,爰訴請:一、確認朱三才與被告華恩堂間基於董事長身分委任關係存在。二、確認被告高平豐、蔡曉鳳、楊佩芬、高恩風、陳靜芬與華恩堂間基於常務董事身分之委任關係,暨文心美、王惠珍、單翠珍與華恩堂間基於監事身分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被告即反訴原告則主張華恩堂之教友大會應由董事長擔任召集權人始為合法,是被告高平豐所召開之上開教友大會方屬屬合法,訴外人楊文治所召開之上開教友大會則屬非法等語,爰提起反訴請求:一、請求宣告反訴被告於100年10月2日選任朱三才、李適彰、陳恩慧、胡惟思、朱迦勒為華恩堂董事之行為,及選任第三人夏雲英、陳文慧為華恩堂監事之行為無效。二、確認華恩堂與反訴被告朱三才、李適彰、陳恩慧、胡惟思、朱迦勒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暨與第三人夏雲英、陳文慧為華恩堂間之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又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華恩堂已另案對訴外人楊文治、原告即反訴被告李適彰提起確認其等與華恩堂間之教會牧師、執事會執事及執事主席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57號審理中(下稱另案)。則由本件兩造關於上開本訴聲明與反訴聲明之請求理由,堪認上開另案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為本件原告與反訴原告訴請確認其等所召開之華恩堂教友大會決議是否有效及其請求是否有理由之先決問題,因認本件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裁判日期:201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