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告即反訴被 告 朱三才
李適彰陳恩慧胡惟思朱迦勒朱文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兼 法 定代 理 人 高平豐被告即反訴原 告 蔡曉鳳
楊佩芬○○○陳靜芬文心美王惠珍單翠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事件,前因被告即反訴原
告華恩堂已另案對訴外人楊文治、原告即反訴被告李適彰提起確認其等與華恩堂間之教會牧師、執事會執事及執事主席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審理中,下稱另案),另案之審理結果為本件原告與反訴原告訴請確認其等所召開之華恩堂教友大會決議是否有效及其請求是否有理由之先決問題,故而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另案雖尚未判決確定,然為免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久懸未決,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