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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1號原 告 賴俊桔被 告 鄭叡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