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4號原 告 楊國華送達代收人 林文正原告與被告誌建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董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等事項,為此諭知原告應以書狀補正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