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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87號原 告 林瑞榮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複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被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10日內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請提出爭點整理狀,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㈡天然氣事業法係民國100年2月1日公布施行,在該法公布施

行前,被告埋設管線所適用之法規依據為何?有否類似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如無,關於鋪設管線及可能引致之糾紛係如何運作?㈢依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第一項管線之敷設

,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予以修護或補償」,其所稱「補償」與一般民法上之損害賠償或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概念是否相同?如不同,究竟應係一次性補償給付或繼續性之補償給付(類似租金)?其補償金額應如何計算?㈣請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判決意旨,於本件法律適用上之影響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