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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3號上 訴 人 林吳秋香兼法定代理 林正宗人 號上 訴 人 林吉昌

林福隆林碧蓮視同上訴人 林定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猜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