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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 告 蔡秀猜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林吳秋香兼法定代理 林正宗人

林定圭林吉昌林福隆林碧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5,3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