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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原 告 楊芳瑜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8月15日宣判,因有如主文貳所列事項應行調查,裁定如下:

主 文

壹、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貳、請兩造提出足資審酌原告歷年營業淨利之證據(例如:同業利潤表或原證31,原告歷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營業淨利率之平均數)及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