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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芳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芳瑜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50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 萬1,440 元(見本院卷三第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