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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0號原 告 楊芳瑜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 告 蘿雅蒂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梅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攜同黃琬琪到庭,證明其有無逕向原告進貨販賣之事實,或於文到3 日內向本院陳報黃琬琪之住所,供本院通知到庭。

三、原告應於文到7 日內陳報芳瑜商行有無實體店面?有無僱用員工?其成本支出為何?芳瑜商行是否僅販賣被告公司之產品?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