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大吉
簡謝麗琴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展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陽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889號返還出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萬8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