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訴訟代理人 高孟定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周家年律師詹若蘋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琬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6 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6 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