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訴訟代理人 高孟定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周家年律師詹若蘋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琬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6 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 102年6 月3 日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 186號市地重劃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兩造陳明就已達成和解共識,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