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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1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勝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9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4,238.89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733,372元(按以上訴人即被告公司100年度銷貨收入複核報告書所載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256為計算基準,參卷二第246頁說明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