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 告 何欣迎
何雅蘋何榕庭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