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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 告 呂世偉被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訴訟代理人 趙之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請鈞院宣告東海浪漫貴族社區第20屆(即民國10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並令被告在社區公告欄公告3個月;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確認被告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拾、臨時動議決議無效」並撤回假執行聲請部份(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查變更前後聲明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具有共同性,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5月2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所作成之決議無效,被告對此既有爭執,兩造間有關法律關係爭執之不安狀態,能經由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即有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尚難謂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併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為東海浪漫貴族社區之房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為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該社區於100年5月21日召開第2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載明出席戶數為95戶(社區總戶數為353戶),出席比率為27%,明顯未達該社區於91年度報備之規約第3條第10款「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規定,然被告仍作成會議紀錄並執行,該會議決議應為無效,爰依該社區規約第3條第10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社區第二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拾、臨時動議決議無效。

二、被告則以:東海浪漫貴族社區大部分為出租性套房,所有權人散居各地,多委由包租業及房仲業打理,對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缺乏興趣,而系爭會議出席率則為歷年最踴躍的一次;況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被告於系爭會議結束後,已將決議內容寄發給住戶,並經公告後查無任何意見提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如其出席及決議人數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比例,其瑕疵之效力如何?該條例尚無明文規範,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之規定,在該條例未規定時,應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本院審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類於社團法人之總會,為意思機關,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決議有瑕疵時,自應適用民法第56條有關社團法人總會決議無效及撤銷之相關規定,亦即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而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準此,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自當以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為限,至如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情形,則屬決議之方法違法,並非決議之內容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再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會議未達規約所定之出席比例而作成決議,核屬決議之方法違法,按諸上開說明,原告得否依民法相關規定訴請撤銷相關決議,要屬另一事項,惟不論如何,原告所主張之決議瑕疵情形,並非決議無效之範疇,原告在相關決議經合法撤銷之前,遽而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洵無可採,應予駁回。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