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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世偉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158號確認區分所有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