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 告 陳正行被 告 林畑慶
杜義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年4月12日海廉(法)字第1000011763號函附件之中國大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信封影本及原告簽名之簽收回條各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