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 告 廖明興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游順德訴訟代理人 楊利生
張伊萍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劉興華被 告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訴訟代理人 魏正杰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基地臺設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7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對下列事項表示意見:㈠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台中營業處(下
稱中華電信)與訴外人廖明亮、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與訴外人廖明財、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與訴外人廖明財、廖高章,除卷附租賃契約所示分別於94年4月13日(94年5月1日起,租期3年)、88年6月18日(同日起,租期5年)、87年8月1日(同日起,租期5年)外,有否於租約到期時復訂新約,抑或依原訂租賃契約延展?目前上開租賃契約是否仍為有效?其最新一期租約之開始期間為何?㈡兩造於本院100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時,經本院協議簡化爭點
之不爭執事項一、原告廖明興與訴外人廖明亮、廖明財、廖高章、廖利波共同興建門牌號碼同為台中市○○區○○路○○○號之5棟建物,並由5人各自分管一棟。惟被告中華電信復主張頂樓部分係廖明亮分管、被告遠傳電信主張頂樓部分係由廖明財分管、被告台哥大公司則主張頂樓係由廖明財、廖高章分管,則該頂樓部分究竟係由各共有人依各棟分別分管頂樓部分?抑或由共有人廖明亮、廖明財、廖高章之其中一人或數人分管頂樓全部?如係由廖明亮或廖明財、廖高章中之一人分管,則為何其他二人又得分管該部分而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又被告如主張該3人有依分管契約有管理台中市○○區○○路○○○號頂樓之權利,有何證據可資佐證?再者,被告3人除上開分管之主張外,均復主張本件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則被告究竟係主張訴外人廖明亮、廖明財、廖高章等係以自己抑或本人名義各與被告簽約,亦有不明,請被告具體表明。
三、本件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之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廖明財、廖高章、廖明亮3人,因本件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告知廖明財、廖高章、廖明亮3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