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廖松原 告 廖余望原 告 廖浙霖原 告 廖茂昌原 告 廖茂盛原 告 廖茂田原 告 廖德崙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前列七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洪蕙茹律師被 告 林聲家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與新一點利、龍營、龍贏、平祐等公司之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
三、被告應提出與新一點利、龍營、龍贏、平祐等公司就系爭土地成立租賃契約之證明(如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方法)。
四、兩造請依101年5月21日爭點整理之爭執事項之順序製作辯論意旨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