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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0號原 告 沙李雪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李賴月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