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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 告 楊在清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340元,惟查原告於101年3月16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額為3,948,60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8,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7,340元,尚欠新臺幣22,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等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