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 告 楊在清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參加訴訟人 洪宗守參加訴訟人 林美霞前列二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被 告 原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瓊玲人兼法定代理 陳中銘人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6月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再開辯論。
三、通知證人林萬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