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295號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0,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