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王正茂
號被 告 陳王淑暖
號王弘毅
3張王淑滿陳王淑貞王淑玫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債權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90,865元,應徵裁4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