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54號原 告 賴陳沛瑜即賴陳聯香.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凃逸奇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春木被 告 連進財當事人間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裁判案由:確定界址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