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69號上 訴 人 張麗雪被 上訴人 陳執全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盈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263萬8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