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張德琳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被 告 張德隆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被 告 陳張鸞英
陳張秀琴蔡張滿仔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就以下問題加以說明,並逕寄繕本予被告:
㈠依原證一之被繼承人張啟章繼承系統總表顯示,其次男張鏡
柏之繼承人,似應為張德雄、張蔡美英、張濟泓、張峰清、張翠雲、張德生、張耀宗、張耀庭、張玉如、張哖、林張絨等人,三男張進荷之繼承人,似應為張德琳、張德昌、張秀杏、張梅櫻、王張勝美、張勝梅等人,惟其中張濟泓、張峰清、張翠雲、張耀宗、張耀庭、張玉如等人,並未選定原告為當事人,則原告先位之訴,主張得為自己及其他選定人,請求被告4人給付溢領地價補償費之全部,其理由為何?㈡原告起訴既主張:依日據時代繼承習慣,女子直系卑親屬無
承權,則選定人之一之林瓊玉為張啟章長女莊張曲之繼承人,原告先位之訴,主張林瓊玉對被告4人有溢領地價補償費之請求權,其理由何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