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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張德隆

陳張鸞英陳張秀琴蔡張滿仔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德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等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