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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3-01-29